1、股东会讨论表决:欲转让出资的股东需要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出资的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这主要是针对股东转让出资给股东以外的人的规定,因为,股东之间的转让出资是无须经过股东会表决的。另外,一般股东在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让出资的申请之前,往往会同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达成转让出资的意向。2、资产评估:转让出资中对涉及的国有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国家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1991年11月发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股东转让的出资如果是国有股部分或因公司:购并使国有股发生转让,那么对这部分国有股在转让前需要经过委托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另外,国有股的新股东若以上述无形资产投入公司,根据《公司法)第24条之规定,必须进行评估。对新投入的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等;还需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3、签订转让协议:签订转让出资的协议。转让出资的股东与受让出资的股东或股东以外酌人按法律的规定,并按照股东会的表决结果为依据双方签订转让出资的协议;其中对双方转让出资的数额、转让的程序、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作出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双方,规范双方的行为。4、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公司: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或《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过中文股东的上级审批;并报送。国务院外经贸部门或其授权的地方政府审批同意方可有效办理转让手续。5、出资证明: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给受让人新的出资证明书,并在股东名册中做记载。(公司法》第30、31、36条对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及其变更记载都作了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具有法律上的公示效力。6、表决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议,表决修改公司章程;根据股东的提议,必要时变更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公司章程对股东的名称及其出资额都有记载,股东转让出资必定会引起股东结构及出资发生变化,所以,按规定,必须要召开股东会议,修改公司章程。对原股东出任或委派的董事或监事,受让人作为新股东可提议要求股东会予以更换,可由其出任或委振新的董事或监事。7、工商登记注册:就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及其出资变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至此,完成了股东转让出资的全部法定程序。8、转让出资公告:必要时进行转让出资公告。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一般大规模的公司,在股东转让出资后进行公告,增加公司管理层的透明度,便于增加社会公众力,特别是市场交易跟人对公司的信任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