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国税未办理注销的纳税人只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份,并将正副本原件交回国税);地税计算机代码章;
2. 商务局注销批复;董事会(或股东会、总经理)关于注销企业的决议复印件1份(分支机构提供总公司董事会注销决议)
3. 本企业被兼并、收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如果没有则不需要提供)
4. 购买过地税发票、税控装置的需交:发票购领卡;《税控安全设备注销申请表》;发票缴销表;IC卡;税控加密器;
5. 用于结清纳税款、费、滞纳金、罚款的缴款书复印件 缴款发票等资料(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往来账目复印件)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 经营期间的租赁合同(原件贴足印花税)及解约证明复印件(合同未到期的提供),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