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转让全国性保险代理牌照

发布日期 :2023-12-16 04:36 编号:12866526 发布IP:121.69.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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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险经纪公司转让价格是多少 保险代理牌照办理转让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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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保监会决定在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开展区域保险市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管理试点,并于近日印发《京津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规范。

  转让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

  注册时间:2011年

  注册资金:1000万

  注册地址:朝阳区

  带全国性保险经纪牌照 已没有业务来往,空壳公司随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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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保险代理公司牌照

  注册时间:2013年

  注册资金:5200万

  带全国性保险代理牌照 已经没有经营了 账目干净 放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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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

  (1)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保监会的决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条款修改为:“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删去原规定的第十二条。

  (2)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3)公司员工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

  (4)具有符合保监会任职资格规定的**管理人员。

  (5)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资信良好,近3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

  (3)申请前连续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一亿美元。

  (4)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5)所在国家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

  (6)拟任**管理人员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7)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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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对京津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备案管理试点的目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备案材料、备案管理等备案事宜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办法》明确对已取得任职资格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在京津冀区域跨省市跨公司调任同类型保险公司的同级或下级分支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办法》的发布是中国保监会推动保险业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中国保监会坚持简政放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实际行动,有利于推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管人员有序流动,推进京津冀保险市场一体化,促进京津冀保险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为中国保监会简政放权、推动区域保险市场一体化发展,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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