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销售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四)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测仪器;
(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帐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测方案;
(六)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二、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四)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辐射测等仪器;
(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计划、测方案等;
(六)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七)使用Ⅲ类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用物理人员负责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