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条件 北京民非组织转让

发布日期 :2023-11-23 18:28 编号:12433453 发布IP:223.104.19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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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定义及组织形式

北京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的要求

转让北京各区现成民非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定义及具体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按照社会功能来分类,具体社会组织形式包括民办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民办医院、卫生所、卫生院、疗养院、康复中心、保健中心、民办文艺表演团体、文化活动中心、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民办体育馆、体育俱乐部、民办科学研究院、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中心、民办职业培训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社区服务中心、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等。


北京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要求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民非单位有规范的名称,制定健全的组织机构;

3、根据民非单位具体的业务范围,配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单位负责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民非单位具有开展其业务活动所需的合法财产;

5、民非单位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办公场所的产权和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与一般营利性企业不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不存在股权的,单位的盈余不分配到成员手中,主要用于开展的社会服务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成立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过程非常复杂,民非单位是可以转让的,转让时同样需要完成尽调。我公司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具有多年的企业服务经验,可以提供公司注册、工商变更、公司注销、国家局核名、各类许可证办理、公司股权收转、民非单位转让等办理业务,民非单位转让涉及两类,一类是市局审批的,一类是区局审批的,包含社工、养老、助残、公益、社区等领域,有需要的可以联系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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